财会〔2021〕31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相应的3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pdf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pdf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pdf
财政部
2021年12月9日